關政司表示,為保障商民權益,並利海關實務執行,參考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有關最近三年重大違章紀錄的規定,增訂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超過三年的定義;另為配合關稅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也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得供作為運輸業者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方式,並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的規定。
關政司說明,修正後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三年,指在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三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造成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查係因相關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除有助於保障商民權益及執法的一致性,也可強化法規透明性與客觀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另外,參照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條本文規定,運輸工具出入國境,載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所稱運輸工具,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指船舶、車輛、牲畜、飛機等海陸空所用運輸工具。此外,關稅法第20條也規定,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由負責人或由其委託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向海關申報且經營該業務的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